您所在的位置:HOME 新闻中心媒体转载

破解内幕交易取证难从重奖举报入手

发布时间:2012-05-23

        在证监会稽查人员向媒体介绍了江苏开元(现名汇鸿股份)原控股股东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的侦破情况后,江苏开元董事长内幕交易案大白于天下。
        原来,江苏开元分配初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但时任开元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的丁建明却指令“每10股送2股转增7股派1元现金”,因为丁已筹措了2000万资金,还向两名操盘手发布了交易指令,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买入317万股江苏开元,并在确定分红后陆续卖出。这笔曲折而隐匿的投资最终获利1109万元。
        这起案子,如同一面镜子,让我们看清楚了上市公司在高送转背后所隐藏的内幕交易有多么明目张胆。想一想,每到年报和半年报公布之前,总有一批上市公司的股价扶摇直上,等到公司高送转信息发布之时,股价早已高高在上,这其中到底有多少猫腻实在耐人寻味。内幕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获利丰厚和取证困难,这次江苏开元内幕交易案,得益于知情人员的一纸举报,如果不是举报,这1109万元也许便从此改头换面成为开元集团的合法利润了!
        内幕交易案件的激增,有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今天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加,内幕交易案件的增多也实属必然。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可以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大量资金支持,而内幕交易却从某种程度上遏制证券市场的发展。那么,打击内幕交易,针对内幕交易的取证难又该如何破解呢?
        首先,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江苏开元内幕交易案件侦破的经验,积极探索和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众举报奖励制度。民众举报奖励制度并非是新鲜事物,海外市场早已采用。比如,在美国证券监管体制中,除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幕交易实施监管外,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组织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值得借鉴的是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美国法律规定,对于内幕交易举报者可获得内幕交易非法获利 10%的奖金。我国可不可以借鉴一下,抓紧建立这样一种以激励普通民众参与打击内幕交易活动的制度呢?试想一下,如果让江苏开元内幕交易案的举报人获得10%的奖金,一百多万巨奖不仅引起媒体轰动,也会鼓励更多人积极举报内幕交易案的有价值线索,这对打击内幕交易来说,能起到“打蛇打七寸”的作用。
        其次,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时,应赋予证监会较强的独立性操作权力,使其能尽可能地排除来自行政机关和其他关联方的干扰。如此,证监会才能更好地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针对日益复杂的内幕交易案件,笔者认为,管理层还可以应该考虑建立一支由法律专家和金融专家组成的打击内幕交易的专业化队伍。因为内幕交易案一般专业性较强,不仅涉及法律知识,还涉及很多证券金融知识,由法律专家和金融专家组成的专业化执法队伍,才能充分认识和有效打内幕交易行为。有了民众的举报,有了打击内幕交易的专业队伍,两相配合,效果是值得期待的。
        此外,谁都明白,内幕交易取证太难。我国《证券法》中尽管也对取证问题有所规定,但还不完善。《证券法》第183条虽然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要对内幕交易调查工作予以配合的义务,第230条也明确规定了拒绝配合的人员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这两条规定均过于笼统,而且惩罚措施明显过轻。在不少国家,例如美国都规定了在调查内幕交易案件时,对拒绝配合的人员情节严重时可以入刑。那么,我国是否应在法律上明确各机关、各部门对内幕交易案件查处时负有配合取证的责任,如果阻挠或者拒绝配合取证,同样可以获得法律的严惩,同样可以降低打击内幕交易案件时取证的难度。为此,笔者建议,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凡拒绝配合工作和提供证据者可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上海证券报)